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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十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和指导。建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及爱卫会(办)等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关系与协调监督作用。采取“走下去、接上来”双向结合的办法,抽派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学习。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聘任中级和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前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的制度,在城市社区或农村乡镇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满一年且工作出色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优先聘任。正高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应轮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
  (十五)扩大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基本用药、诊疗和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城市低保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在贵阳市和市(州、地)所在地城市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省卫生厅要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40号)、《关于印发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6〕244号)和《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订推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政策措施,服务社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精神,制订我省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及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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