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按照职能,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
(二)加大老龄事业资金投入。
逐步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级财政要根据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老龄科学研究和老年活动等方面的投入。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老龄事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老年基金会和其他基金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投入老龄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
各地政府要根据 “十一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高度重视老龄委办公室机构建设,充实人员编制,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要把老龄工作干部的培训纳入组织部门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按照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区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四)扩大为老服务队伍。
加快老龄产业人才培养,特别是老龄产业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和鉴定工作。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学、老年心理学和护理服务等课程。养老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要适应市场需求,培训养老护理员和服务员,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基层为老服务队伍。积极培育为老年人服务的非盈利性民间组织,大力发展志愿者队伍和社工队伍。
(五)加强老龄科研与对外交流合作。
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建立老龄科研机构,密切关注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在人员培训、学术研究等领域拓宽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外省的经验,不断提高我省老龄科研水平。
(六)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2010年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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