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安排适当资金用于老年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组织建设,鼓励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年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要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继续做好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二)老年人权益宣传教育。
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推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进社区、进农村,大力开展“敬老模范乡镇(村居)”的评选表彰活动,形成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倡导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文明之风。
(三)老年人权益维护。
各级司法部门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各级公安部门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惩处。
八、老年人社会参与
(一) 老年人参与社会。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优势和特长,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发挥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范和教育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二)老年人才开发。
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志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社会的渠道。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均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老年技能人才,可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动,各类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才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