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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有关房改政策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有关规定,关闭破产企业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少缴部分)的企业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所需资金在破产成本中列支。
  (二)住房存量补贴。关闭破产企业已参加所在地房改的,职工存量补贴严格按照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规定执行,由当地房改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三)住房增量补贴。关闭破产企业因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困难,不具备兑现职工住房增量补贴条件,其职工按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住房增量补贴。
  四、关于表外费用测算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确需解决的表外费用测算项目和标准,明确以下表外费用:
  (一)经常性费用。
  1.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原则上按企业破产前实际发放的书报费、洗理费、知识分子补贴、高龄补贴、交通费、菜篮子补贴等进行测算。
  关闭破产企业过渡性安置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与原企业退休人员同等享受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待遇。
  2. 关闭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统筹外项目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研究完善省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离休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黔劳社厅专议〔2003〕2号)及国家和省确定的离休干部统筹外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
  3. 关闭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离休人员医药费的资金筹措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测算。
  4. 关闭破产企业劳模、离休干部遗孀、军转干部、建国初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测算。
  以上经常性费用自企业破产终结后次月起发放。
  5. 关闭破产企业过渡性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一次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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