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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2006〕4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属地移交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管理以及参保费用问题
  (一)省属国有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参保费,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5号)规定的缴费比例测算,以法院公告破产上年度关闭破产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
  (二)将黔府发〔2004〕15号文件规定对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调整为按预留10年计算,对过渡性安置人员按预留10年大病统筹计算。
  (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后,纳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医疗保险统筹,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参保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10年内,如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支出大于移交时测算的年人均参保费,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提出申请,经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省有关部门审核后,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差解决。10年后确有困难的,由省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及过渡性安置人员移交地方属地管理后,适当给予相关地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原则上按实际参保移交人员每人100元计算,所需资金从破产成本中列支。
  二、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有关政策问题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关闭破产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同一名职工,但可在黔府发〔2004〕15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安置年龄基础上,对从事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再提前5年(即男45周岁、女干部40周岁、女工人35周岁)进入社区管理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黔府发〔2004〕15号文件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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