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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在违法经营的企业。

  十、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意见》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十一、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关于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明知是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窝藏、转移非法制售的烟草制品,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三、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关于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十五、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经营数额)的计算问题
  本《意见》所称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意见》所称货值金额(经营数额)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合格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同期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的价值。
  上述金额(数额)的具体计算,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难以确定的,委托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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