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非法经营数额个人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500万元以上的;
  (3)查获非法制售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个人在6万张以上,单位在30万张以上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查获尚未印制完成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个人在2万张以上不满6万张,单位在10万张以上不满30万张的,属于情节严重;个人在6万张以上,单位在30万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犯罪未遂论处,分别依照刑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六、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的数额,个人达不到5万元,单位达不到50万元,但与尚未经营的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4)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个人2000条以上不满5000条,单位5000条以上不满10000条的;
  (5)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个人在5000条以上,单位在10000条以上的;
  (4)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