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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是准备销售的,且货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五、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非法经营数额个人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3)查获非法制售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个人在2万张以上不满6万张,单位在10万张以上不满30万张的(张,是指能够独立成为一包、一条、一箱烟草制品包装外壳的材料。下同);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5)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或者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草制品注册商标标识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个人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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