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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湘价函〔2007〕19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

  你公司向省政府报送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省政府已转给我局。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去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精神,参照周边省区现行水资源费标准,我省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已势在必行。为此,去年下半年省水利厅向我局和省财政厅提交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报告。我局正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调整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我们广泛听取了有关企业(包括你公司)的意见,将按照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又兼顾各方的承受能力,既考虑与周边省区的基本衔接,又结合本省实际的原则,抓紧研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出台新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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