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可卡因200克以上;
6)吗啡400克以上;
7)杜冷丁100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100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20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4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20000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4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2000支、片以上的);
9)咖啡因800千克以上;
10)罂粟壳800千克以上;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12)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13)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1、贪污罪(
刑法第
382条)、受贿罪(
刑法第
385条)
贪污、受贿200万元以上。
22、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
384条)
挪用公款,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以上述各项规定为基础,同时结合案件的法定情节予以确定。
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对各区、县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退回原报送的检察院,由该检察院向对应的区、县法院提起公诉。
四、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分院,由该检察分院将案件退回原审查案件的区、县检察院,并由该区、县检察院向对应的区、县法院提起公诉;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
《刑诉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其他区、县法院管辖后,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分院,同时告知被指定的管辖法院。各检察分院在收到指定管辖通知后,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被指定管辖的区、县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