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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5)可卡因200克以上;
  6)吗啡400克以上;
  7)杜冷丁1000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10000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20000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40000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20000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40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2000支、片以上的);
  9)咖啡因800千克以上;
  10)罂粟壳800千克以上;
  1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12)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13)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1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1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1、贪污罪(刑法382条)、受贿罪(刑法385条
  贪污、受贿200万元以上。
  22、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
  挪用公款,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以上述各项规定为基础,同时结合案件的法定情节予以确定。

  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对各区、县检察院报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退回原报送的检察院,由该检察院向对应的区、县法院提起公诉。

  四、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分院,由该检察分院将案件退回原审查案件的区、县检察院,并由该区、县检察院向对应的区、县法院提起公诉;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依照《刑诉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其他区、县法院管辖后,将案件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分院,同时告知被指定的管辖法院。各检察分院在收到指定管辖通知后,应当将案件移送至被指定管辖的区、县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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