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
(2004年8月13日)
为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第
十九条和第
二十条第二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二庭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受理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规范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对具备下列情形,同时又不具有其他足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
115条第1款)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2、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
170条)
(1)伪造货币总面额3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万张(枚)以上的;
(2)金融、财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总面额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万张(枚)以上的。
(3)伪造货币并流入市场总面额2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的。
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
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