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有给付内容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应依据认定的案件事实重新作出处理,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十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效力的确定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
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效力的确认,应着重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是否系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签订。
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违反
《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第
四十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
十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赔偿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
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解除权。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通知用人单位而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四、关于《劳动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
20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十五、关于《劳动法》中“录用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
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