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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三)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和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出借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问,与发包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解释》十二条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九、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问题

  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93条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期间,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续、人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且准备或正在对资产进行藏匿、转移或变卖的,依《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的规定。

  十、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先予执行问题

  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法》9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98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劳动者因情况紧急,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终结裁决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预先支付工资或医疗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十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中能否直接撤销仲裁裁决或维持仲裁裁决的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答复……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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