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拖欠事实发生之日起算;
(四)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七、关于对
《解释》第
三条中的“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解释》第
3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2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解释》第
三条中的“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一)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2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过协商或曾达成和解协议的;
(四)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请求或者到政府信访部门申诉的;
(五)劳动者虽无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请求,但有证人证明曾向用人单位口头提出请求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八、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解释》第
9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决。
《解释》第
12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
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诉讼地位应分别情况,予以确定: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服从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对方为被告。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但人民法院对双力的诉讼请求应一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均应按《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预缴诉讼费。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的,应直接更换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另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