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4年3月21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
《劳动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含事实劳动关系)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而发生的争议。
前款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和在外国注册的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处)。前款所称的本单位的职工指除国家公务员编制以外的劳动者。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间的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
79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
6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当事人就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确定问题
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解释》第
8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