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该十五日的法律性质,且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定或通知中通常已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因此,对于该十五日的除斥期间,法院应主动审查,这可敦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完成后及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决定或通知中未明确告知该十五日的起诉期间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因法院自身的原因而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的,法院亦应受理。
20、在诉讼程序中,未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答辩中提出请求的,法院应否予以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法律赋予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办法是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决,若当事人没有起诉的,应视为其同意仲裁裁决,其在答辩中提出请求的,应不予审查。
21、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了的请求,在诉讼阶段重新提出的,法院应否支持?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放弃的请求,视为该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当事人在诉讼阶段重新提出该请求的,法院应不予支持,告之当事人对该请求重新提起仲裁。
22、在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具体年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劳动者工资的拖欠年限?
在有劳动事实而无法证明具体拖欠工资年限的情况下,推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年限最长为二年。理由是依据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编制工资支付台帐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于该工资支付台帐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二年内的工资支付台帐作为其是否支付工资及具体支付额的凭证,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的,推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年限最长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