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纯粹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有无拘束力?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无法律上的可保利益,纯粹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劳动权,或者劳动者超过竞业限制约定时间从事相关劳动或从事的相关劳动不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则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无拘束力。
13、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拘束力?
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14、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能否变更?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或者行业限制范围的,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不可能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可以根据该地区或者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行业限制的期限或者行业范围予以调整。
15、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如何确定?
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标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最低标准计算。
五、诉讼与仲裁
16、如何理解《
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对于《
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