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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三、经济补偿金

  8、如何认定双方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效力?

  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违约金。但用人单位不得以高额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辞职自由权。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至于如何认定违约金过高,可以参考劳动者的履行能力、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给守约方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在该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多少等进行综合认定,一般不宜高于劳动者一年的劳动收入。

  9、劳动者可否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对于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由于经济补偿金与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不同,经济补偿金侧重于对劳动者贡献的补偿,违约金侧重于对守约方的赔偿,故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10、劳动者可否同时请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故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四、竞业限制

  11、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但它同时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工资等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劳动报酬主要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不是劳动力出卖的对价,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虽是劳动者的义务,但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就象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包含在工资之内一样,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如果单纯限制劳动者的竞争活动,而不对劳动者提供公平、有效的对价补偿,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与生存发展权,因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规定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相应的合理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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