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分两种情况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手续办理而发生的纠纷。因退休手续的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是该单位的职工、工作一定的年限、购买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等,而有些条件的审查不属于法院的审判范围,故此种情形下退休手续办理的请求不宜作为法院的受案范围。第二种情况是在劳动者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之间。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第三项,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事实劳动关系
5、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
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凭证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等。
6、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或解除。但由于三十日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对方对其工作安排、人员配置等有一个准备期,故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均应提前三十日。否则应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劳动关系前一个月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7、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的问题一直未有明确。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
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三)、(四)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除外。另外,劳动者依据《
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三)项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应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