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5年9月22日)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本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尺度,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16次会议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案范围
1、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因劳动者工作失误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则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如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因此引起的争议则属于劳动争议。
2、因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
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法院追究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法院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3、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是否属劳动争议案件?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请求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