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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高法发[2002]2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增长态势。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及时正确处理,关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问题。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
  第四条 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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