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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失效]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各区、县(市)要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分解落实工伤保险阶段性扩面任务,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各级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考核,及时通报工伤保险征缴扩面进展情况,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级财政、卫生、民政、人事、安全监管、建设等相关部门及工会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
  (二)促进工伤保险扩面工作。落实《杭州市社会保险征缴办法》,加大工伤保险费征缴力度,做好以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足额征收工伤保险费工作。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
  (三)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要在2007年3月底前,将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四)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高风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在颁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六)加强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大对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建立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全方位管理需要的信息网络体系。
  (七)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组织机构建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配备并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附件:全市工伤保险扩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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