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四)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劳动者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
14. 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仲裁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15. 对于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受执行立案顺序的限制,优先予以执行。
16.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免收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大的,可以减收申请执行费。
17.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民事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执行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结。
18.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就该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9. 劳动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20. 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应优先以用人单位财产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劳动者工资债权还可优先于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得到清偿。
21. 企业持续、大量拖欠劳动者工资,但企业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可要求拍卖人垫付该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后,再从拍卖企业财产所得款项中抵扣垫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