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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19日 粤高法[2005]16号)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1. 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充分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特别多、审判任务特别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设立专门的民事审判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审判任务较重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可指定专门的合议庭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应当指定专门的民事法官集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3. 人民法院收到劳动者起诉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当天立案并优先于其他案件单独排定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审判人员。

  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采用特别标志的卷宗袋,以方便劳动争议案件的快立、快审和快执。

  人民法院应当为有需要的劳动者提供节假日立案、预约立案等便民服务。

  4. 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劳动者败诉的,人民法院依劳动者申请可依法对应由劳动者承担的诉讼费用予以减免。

  5.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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