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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办法

  医保支付费用结算实行按月预付、分类缓付、通报公示和年终清算的办法。

  ㈠按月预付

  各定点医院年度预算经费指标按12个月均摊为月度预算指标。

  1.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未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但预付金额不超过医院申报费用的110%。

  2.定点医院当月申报费用超过月度预算指标的,按月度指标数预付,超预算部分全额预留。

  ㈡分类缓付

  对于按照月度指标数的预付费用,继续完善并实行分类缓付办法。

  1.定点医院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4%以上,但低于7%的,累计预付费用最高按10%的比例暂缓支付;

  2.定点医院累计费用超过预算指标7%以上,但低于10%的,累计预付费用最高按20%的比例暂缓支付;

  3.定点医院累计费用超预算指标10%以上的,累计预付费用最高按30%的比例暂缓支付。

  4.累计暂缓支付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的月度预算指标。

  ㈢通报公示

  1.完善按季通报制度。每季度定期进行定点医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通报,并对费用增长快、超预算比例高的医院组织开展医保监督检查。

  2.完善医保例会制度。各区县应强化每月一次的院长例会制度;市医保局应在进一步完善每月一次的区县医保办主任会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级医院季度通报制度。

  ㈣年终评估

  在逐步探索完善医院执行情况综合评估,提高预算管理客观性、合理性的同时,完善超预算费用医保和医院双方分担办法。对全年未超预算指标的医院,经综合评估考核后,原则上不扣减、不分担。

  五、市、区县两级管理办法

  ㈠预算经费指标下达到区县

  市医保局统一核算后,将各定点医院2007年预算经费核算指标按区县下达到区县医保办。
  各区县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包括以下项目:①辖区内各三级医院预算经费指标;②辖区内各一、二级医院预算基数指标(不包括预算增量指标);③辖区内一、二级医院预算增量的合计指标。

  ㈡预算经费指标区县调整

  各区县依据市医保局下达的辖区内医院预算经费指标,在保持区县预算经费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做好指标分配调整和下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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