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7〕32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医保费用管理,减少浪费,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2007年度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2007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07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
附件:
2007年度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本市2007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㈠对象: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
㈡时间:2007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
㈢内容:定点医院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包括小城镇医保费用)。
二、全市定点医院医保支付预算经费总额
㈠为了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2007年全市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经费总额以2006年医保基金收入为基数,加上2007年预期7.5%的增长率后确定。2007年医保基金收入高于或低于预期收入部分在下一年度医保支付预算经费中调整。
㈡2007年全市定点医院医保支付预算总额由定点医院预算经费及风险准备金两部分构成。风险准备金用于超预算经费后医保分担支付和门诊下沉实际情况等不确定因素。
㈢2007年定点医院预算经费由基数和增量两个部分构成。
三、各定点医院预算经费的核算办法
㈠核算指标体系
2007年各定点医院预算经费指标,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人次、门诊复诊率、门诊项目医保支付费用、住院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一级医院为住院平均床日费和住院总床日,下同)、住院项目医保支付费用和其他项目(包括门诊大病、计划生育手术和医保减负等,下同)医保支付费用为参数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