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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检会(研)[2005]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法打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活动,保障农民利益,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现就各地在办理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提出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如何界定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活动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答:认定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当注意把握以下要点:第一,协助的事项必须是政府事务,而不是村集体事务;第二,协助的事项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职责范围;第三,政府就该事项对村基层组织有委托或授权。
  二、问:村基层组织人员对政府统一组织的对口帮扶单位捐助款物的管理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答: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问: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村基层组织人员采取虚报土地数、人口数等手段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村集体尚未提留前,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侵吞、挪用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发放到村,村集体按规定提留后,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吞、挪用应当发放给农户的资金,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认定;侵吞、挪用村集体提留的资金,以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认定。
  四、问: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与村集体资金混在同一账户时,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吞、挪用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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