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7〕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尽快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和谐重庆大局中的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是依法反映群众诉求、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律援助”的要求和“基本实现应援尽援”的目标。当前,加强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和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决定》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构建和谐重庆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和规范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我市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机构名称统一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区县(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负责12348法律援助服务专线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一支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律援助队伍。根据“应援尽援”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贫困人口较多、法律援助需求较大的实际,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援助案件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编制,并随着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的增加相应地增加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