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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31号 2006年12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富民兴赣,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健全金融体系,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产品服务日益丰富,保险功能不断发挥,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保险业发展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我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的目标,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健全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增强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开发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大力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实现江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稳妥开展“三农”保险试点
  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研究制定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投保,协调各方关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
  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改变单一的、事后财政补助的农业灾害救助模式,逐步建立与我省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重点抓好县域主导产业、特色农业的农业产业化保险试点。各地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组织形式,选择相对成熟的农业保险产品,进行农业保险补贴方式、品种和比例的试点,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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