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执行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购买通知单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廉租住房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十六)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骗租廉租住房的个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或廉租住房租房资格,收回已购(已租)住房,或者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补交核减的租金,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七)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及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设区市监察部门应当每年安排一次对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发现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改变居住人员或其他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二十八)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省委、省政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要把控制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实行设区市市长负责制,每年年初由省人民政府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突破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控制计划或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达不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核定比例的设区市,省人民政府将核减其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安排。
(二十九)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建设(房地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察、民政、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有关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十)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和廉租住房实施办法。要切实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省委、省政府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尽早得到解决,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平安江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