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每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左右为主,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应以当地中低收入家庭通过8至10年的努力,基本具有买得起80平方米左右住房的能力为标准来计算。具体计算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消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九)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
三、准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应当依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面积标准应当根据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作为参考依据来合理划定。具体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收入符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2有当地城市户口;3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4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危房户以及烈军属、劳动模范。
(十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四、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购买、退出程序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制定申请购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