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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6〕35号 2006年12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积极推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得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实际行动,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做到统筹兼顾、精心组织、抓好落实,逐步建立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积极推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从2007年起,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实际需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当年房地产开发指标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每年的商品住房开发总量于上年底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指标总量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造经济适用住房(不包括拆迁还建房)。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可部分用于廉租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已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报省有关部门审批,确保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当年开工建设。
  (五)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合理选择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依法依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使用土地的原则,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政府直接组织,也可以按照政府组织、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投标。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充足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税收实行依法减免。金融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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