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十一)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予以报告。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体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监察水平。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各地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重大问题要直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十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严格土地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国务院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四)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依纪处理。省监察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地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夯实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二十五)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变更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变更,做到数据、图件和实地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名义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要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搜集、课题研究以及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政策建议的论证等规划修编前期各项工作,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专项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