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十一)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额入库。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抓紧制订我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具体办法。
(十二)调整土地收益的用项和结构。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仍按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江西省国有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04〕107号)规定的办法和标准计提;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用于廉租住房、农村基础设施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县政府确定提取比例,其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比例,按余额的5%左右提取。
五、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十三)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具体征收标准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执行。
(十四)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监管。各地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政策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额清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先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在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和省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向贫困地区、粮食主产区、土地复耕复垦新增耕地地区以及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我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分配使用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