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优先保护天然植被,坚持因地制宜,重视自然恢复。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强化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的环境监管。继续实施“山江湖工程”,加快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国土整治、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切实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改善森林的生态功能。
(十五)以实施环保工程为重点,提高环境保护能力。省重点环保工程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省重点环保工程包括:农村小康环保行动工程,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工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危险废物处置重点工程、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工程、燃煤电厂脱硫工程、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工程、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工程。
五、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拟订有利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草案,完善环境行政规章,作出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防止“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必须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环境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十七)加大环保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从2007年到2010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综合效益。要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