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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6〕30号 2006年12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中,各地、各部门坚持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坚决不搞,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职工安全的项目坚决不搞,黄、赌、毒的项目坚决不搞;坚持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坚持看发展,不仅要看总量、看增量,更要看质量、看效益,看资源的节约、看环境的保护,要看老百姓的感受,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快与好、经济与环境、眼前与长远”的关系,实现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在全社会形成了环境是最大的品牌、生态环境是最大的财富的环境保护新理念。
  (二)正确认识全省环境形势。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法规和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执法力度明显加大;环境保护投入逐年增加,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速度加快,环保队伍建设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环保宣传教育逐步深入,全社会环境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省继续保持了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110个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占765%,设区市空气质量达到Ⅱ级标准的占82%;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005%,生态环境质量指数79%,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我省环境形势仍较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流经城市的河段水体受到污染,酸雨频率增高,部分区域水土流失加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今后加强环境污染治理、保护生态功能、完善环境保护法规、增强环境监管能力、发展环境科技和环保产业等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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