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计划局),市有关部门、企业集团:
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不分建设规模和建设性质,均按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
二、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关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按照鲁计投资[2004]1428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04年本)》的划分执行。其中,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其管辖范围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市级核准权限;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三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行政辖区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具有县级核准权限;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六区范围内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需要济南市平衡建设条件(包括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设备进口或减免税确认、环保资源开发等)以及跨县(市)、区应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市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转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需转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同时提出项目初审意见。
四、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章丘市和平阴、济阳、商河三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核准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