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6]530号)
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