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北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学分审验制度。
  第二条 学分审验依据是《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其附件《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中学分管理等有关条款。
  第三条 卫生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分。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分审验机构。
  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注册的管理系统实施。
  三级医院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学分审验方法。
  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并上传至市、区县卫生局ICME系统的政府版中;市、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合格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证书,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
  第六条 学分审验时间。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