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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I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            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
│  类型│ 第一成员│ 第二成员│ 第三成员│ 第四成员│ 第五成员│
├────┼─────┼─────┼─────┼─────┼─────┤
│ 国家级│  10  │  9   │  8   │  7   │  6   │
├────┼─────┼─────┼─────┼─────┼─────┤
│ 省市级│  8   │  7   │  6   │  5   │  4   │
├────┼─────┼─────┼─────┼─────┼─────┤
│  局级│  6   │  5   │  4   │  3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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