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外立面的保洁,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保洁,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外立面的保洁,由原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瓷片、水刷石、干粘石的,至少每两年清洗一次;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喷涂材料的,至少每三年刷新一次;
(四)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
(五)其它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刷。
(六)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九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标准的,由各城市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的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保洁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保洁,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建筑物、构筑物保洁工作先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履行保洁责任的单位、个人和组织管理工作较差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