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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秦政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秦皇岛市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个城市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自身外的栏杆、牌匾、灯箱广告等附属设施,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桥、公共汽车候车亭、通讯设施、邮政设施、路灯、果皮箱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建筑物、构筑物所处地理位置确定保洁标准,实行分级考核。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保洁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五条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保洁工作。
  各城市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协调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工作。
  规划、房产、建设、民政等部门协助共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洁工作。
  新闻媒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洁宣传,提高市民美化城市市容的意识。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和严重变色。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主体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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