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三)加快国有种子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本地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在改制过程中,要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三、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和人员。由于合并、撤销等原因造成种子管理机构性质改变、人员减少的,必须尽快恢复和完善,将人员充实到位。
(二)强化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是: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三)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将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公益性专项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目前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差、基本设施落后的种子管理机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保证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在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平调原有种子管理机构的资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种子管理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