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06〕55号 2006年12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和《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产业发生了较大变化,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种子产业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种子管理存在体制不顺、队伍不稳、手段缺乏、监管不力等问题,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生产安全,损害了农民利益。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
《种子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法制,强化监管,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强化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管理制度,稳定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标本兼治”的方针,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规范市场准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我省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实行政企分开。依照
《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