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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分工,明确职责,研究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按照现行疫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承担全市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以及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市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经费,并对困难县区政府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全面提高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秩序和疫苗质量的管理,明确预防接种责任区域,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和少数民族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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