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22000立方米每秒、相应艾山站发生10000立方米每秒以上洪水;
(2)主要河湖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
(3)县(市)、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6)市区或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市直有关部门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视情况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根据需要随时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发布汛(旱)情,报导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当地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当地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6000-10000(不含10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
(2)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决口漫溢;
(3)县(市)、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大型水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
(5)县(市)、区发生中度干旱;
(6)市区发生极度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指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市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指导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由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抢护险情,或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当地防指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黄河花园口发生4000~6000(不含6000)立方米每秒的洪水,滩区部分漫滩或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2)数条(座)主要河湖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座)主要河湖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3)县(市)、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中小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6)市区发重度干旱或两个以上县城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防指指挥,并报省防指。市防办在24小时内派督导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根据需要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财政局及时为抢险救灾提供应急资金。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黄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部分漫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