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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能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道及湖泊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市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2)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调用国家储备黄河防汛物资应按有关规定审报,经批准后调用。
  (3)市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要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徒骇河、德惠新河、长平滩区、白云湖、芽庄湖周边等平原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黄河蓄滞洪区、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济南黄河河务局汇同市民政局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小清河白云湖蓄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由章丘市编制,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指、省小清河管理局、市小清河管理处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当地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水库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小清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省防指制定的方案实施;徒骇河、德惠新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省海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的方案实施。其他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按管理权限,由河道所在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市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进入紧急抗旱期,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的防洪调度按照省防指的统一安排进行调度;市防指负责卧虎山水库的防洪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黄河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防汛抗旱工作,在国家防总、黄河防总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的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指组织指导工程所在地做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由市防指协调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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