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渡期内,逐步冲减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过渡性调节金。2006至2010年退休的人员,分别执行原过渡性调节金标准的90%、70%、50%、30%和10%。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完全按新办法执行。
五、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制度以及职工退休审批公示制度,增加缴费透明度,接受职工的监督,防止出现因单位漏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养老待遇的问题。
凡在缴费工资基数公示及退休审批公示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因公出差、出国或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时提出异议的除外),或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基数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个人的补缴申请。经劳动保障监察或社会保险稽核,发现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扣除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后,按单位瞒报、漏报缴费工资的数额予以追缴,追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凡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企业年金试点,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年金的试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七、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提供有关数据、信息。公安部门在办理来济人员落户时,要严格落实缴纳养老保险的规定。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人数和计税工资标准,审查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审计力度,在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其任职期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纳入审计内容。国资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把企业的缴费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人事部门要督促机关事业单位为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工商部门在企业年检时,要督促企业依法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经委要督促企业负责人为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建设部门在办理劳务分包企业备案时,要督促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安监部门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督促企业为职工依法办理养老保险。民政部门在年检时,要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招聘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各级政府要把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