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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推动自主创新的各项政策,建立完善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体系。各县(市)区及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济南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制定各具特色的政策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规范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发展。
  营造创新文化氛围。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倡导勇于创新、开放包容的创新文化,形成理解创新、支持创新、参与创新的良好风尚。建设完善市科技馆、县区综合性科技活动中心和青少年活动站、社区和乡镇科普文化活动室三级科普基础设施体系。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科普信息库,组织协调传媒界、教育界、科学界与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把传播科学知识与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有机结合起来,打造一批特色优秀科普节目、科普网站和科普期刊,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增强科普的吸引力、感染力,使全社会都来关注和支持创新型城市建设,激励社会各界共同投身于创新型城市建设事业。
  建造现代化城市生活环境。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构建医疗卫生、人口与健康、公共事业安全、城市规划、综合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以争创科技强警示范建设城市目标,为建设“平安济南”、构筑和谐社会提供科技支撑。以全面提高居民身体素质为目标,构建起新型的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健和身体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扩展城市公共空间,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营造明亮优美的居住环境,逐步实现科学、文明、健康的现代新型社会生活方式。

第九章 保障规划落实强化实施措施


  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力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由济南市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做为常设机构,负责全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落实。各县(市)区及责任部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本部门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抓好实施落实。
  建立创新绩效考评机制。把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任期目标,进行目标任务的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过程中的工作目标和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体系,将创新绩效作为各县(市)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监督,使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
  加快完善投融资体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确保“十一五”期间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进入高新技术投资领域,逐步完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体系,通过多种政策手段,降低科技投入风险,激励企业、个人和科技风险投资机构不断增加投入,提高投资回报率。加强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联系沟通,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支持企业在国内外以债券、股票等形式吸纳社会资金,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将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发展环境和优势,选准创新工作的切入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目标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加强整体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共同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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