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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局印发《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局印发《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济劳社字〔2006〕13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医疗,减轻其医疗负担,合理分流病员,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号)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
  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
  二、增加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参保人员,可在已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另外再确定一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标准,定准入。
  三、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比例
  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在原负担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但统筹基金负担比例最高为全额支付。
  四、建立家庭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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